UCMJ的惩罚性条款:第120条
Тренувальний тур III етапу Всеукраїнської олiмпiади з iнформатики 2018 2019 навчальний рі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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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是“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虽然代码是用过时的语言编写的,但它仍然是军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可以找到一些这样的语言,“任何受本章约束的人,如果与女性发生性行为,而不是妻子,通过武力和未经同意,犯有强奸罪,并将受到死刑或其他惩罚的惩罚。军事法庭可以指挥。“
受本章约束的任何人,在不构成强奸的情况下,与未满十六岁的未婚妻子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属于肉体知识,并须作为法庭受到惩罚─武术可以指挥。违法类别和最高刑罚如下:
强奸和强奸儿童: 对生命不公正的解雇,死亡或监禁,以及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加重性侵犯: 不善的解雇,30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加重对儿童的性侵犯: 不合理的解雇,20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加重对儿童的性虐待: 不合理的解雇,20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加重性接触:不合理的解雇,20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加重与儿童的性接触: 不合理的解雇,20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虐待与儿童的性接触:不受欢迎的解雇,15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带孩子的不雅自由: 不受欢迎的解雇,15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虐待性接触: 不光彩的解雇,7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不雅行为: 不光彩的解雇,5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强制平移:不光彩的解雇,5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错误的性接触:不合理的解雇,1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不雅曝光: 不合理的解雇,1年的监禁,以及所有工资和津贴的没收。
第120条包含36项罪行。这36项罪行取代原第120条规定的罪行,以及根据第134条(“一般”条款)曾经是MCM罪行的其他罪行。
罪行的要素
强奸
使用武力: 被告人使任何年龄的人因使用武力对付其他人而从事性行为。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被告人使任何年龄的其他人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从事性行为。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被告人通过威胁或安置其他人担心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而导致其他任何年龄的人从事性行为。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 被告人造成另一个任何年龄的人通过使其他人失去意识而从事性行为。
通过给药,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人通过向该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使任何年龄的其他人从事性行为;
(ii)被告人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类似物质或未经该另一人知情或许可的情况下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和
(iii)因此,其他人评估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实质上受到损害。
加重性侵犯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人引起任何年龄的其他人从事性行为;和
(ii)被告人通过威胁或安置该另一人而担心任何人将受到身体伤害或其他伤害(除了威胁或安置该另一人,因为担心任何人将会被处死),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绑架)。
造成身体伤害:
(i)被告人引起任何年龄的其他人从事性行为;和
(ii)被告人通过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如果某人基本丧失行为能力或基本上无法评估该行为,拒绝参与或表达不愿意:
(i)被告人与任何年龄的另一人进行性行为;和(注意:添加以下元素之一)
(ii)另一人实质上丧失能力;
(iii)另一人实质上无法评估性行为的性质;
(iv)另一人实际上无法拒绝参与性行为;要么
(v)另一人实质上无法表达不愿意从事性行为。
强奸未满12岁的孩子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和
(ii)在性行为发生时,儿童未达到12岁。
强奸一名年满12岁但尚未满16岁的儿童
使用武力: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ii)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ii)被告通过对该儿童使用武力这样做。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ii)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ii)被告人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ii)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ii)被告通过威胁或安置该儿童而害怕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从而这样做。
通过让那个孩子失去意识: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ii)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ii)被告人通过使该儿童失去意识而这样做。
通过给药,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
(ii)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已达到醉酒,或未达到16岁;
(iii)(a)被告通过向该儿童提供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这样做;
(b)被告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未经该儿童知情或许可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和
(c)因此,该儿童评估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对已年满12岁但尚未满16岁的儿童加重性侵犯:
(a)被告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和
(b)在性行为发生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
加重性接触
使用武力: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对该另一人使用武力来这样做。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威胁或安置其他人担心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使其他人失去意识而这样做。
通过给药,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a)被告通过向该另一人管理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而这样做;
(b)被告人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毒品或其他类似物质,或未经该另一人知情或许可;和
(c)因此,其他人评估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虐待性接触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威胁或安置该另一人而担心任何人将受到身体伤害或其他伤害(除了威胁或安置该另一人,因为担心任何人将会被处死),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绑架)。
造成身体伤害: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被告人通过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
(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和(注意:添加以下元素之一)
(iii)另一人实质上丧失能力;
(iv)另一人实质上无法评估性接触的性质;
(v)另一人实际上无法拒绝参与性接触;要么
(vi)另一人基本上无法表达不愿意进行性接触。
不正当的性接触
(a)被告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b)被告人在未经其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这样做;和
(c)被告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合法授权进行这种性接触。
如果某人基本丧失行为能力或基本上无法评估该行为,拒绝参与或表达不愿意:
与未满12岁的儿童加重性接触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未达到12岁。
与年满12岁但未达到16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加重
使用武力: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 (iv)被告人通过对该儿童使用武力来这样做。
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v)被告人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v)被告通过威胁或安置该儿童或其他人担心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另一个或那个孩子无意识: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v)被告人通过使该儿童或其他人失去意识而这样做。
通过给药,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ii)被告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iii)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和
(iv)(a)被告通过向该儿童或该另一人管理毒品,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而这样做;
(b)被告人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毒品或其他类似物质或未经该儿童或其他人知情或许可的方式管理药物,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和
(c)因此,该儿童或其他人评估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
虐待与孩子的性接触
(a)被告与儿童发生性接触;要么
(b)被告人与儿童或其他有子女的人发生性接触;和
(c)在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尚未达到16岁。
与孩子的不雅自由
(a)被告人作出某项行为或通讯;
(b)该行为或来文不雅;
(c)被告人在某儿童的实际存在下实施该行为或通讯;
(d)该名儿童未满16岁;和
(e)被告人的行为或通讯意图:
(i)唤起,呼吁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要么
(ii)虐待,侮辱或侮辱任何人。
猥亵行为
(a)被告人从事某些行为;和
(b)该行为属于不雅行为。
不雅曝光
(a)被告人暴露他或她的生殖器,肛门,臀部或女性乳晕或乳头;
(b)被告人的曝光是不雅的;
(c)暴露发生在合理地预期被告人的家庭或家庭以外的人可以看到所涉及的行为的地方;和
(d)曝光是故意的。
加重对儿童的性虐待
(a)被告人从事猥亵行为;和
(b)该行为是针对未满16岁的儿童实施的。
强行迎合
(a)被告人强迫某人从事卖淫行为;和
(b)被告人将另一人指向该人,然后该人从事卖淫行为。
注:如果卖淫行为没有被强迫,但“被告人诱使,诱使或促使某人从事性交行为,以便与被告人指示该人进行雇用和奖励,”见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