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UCMJ第112条
来自“军事法庭手册”的信息,2002年,第4章,第36段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是适用于所有军事成员的国会军事刑法典。 UCMJ的一部分处理在执勤期间被发现喝醉的任何军人的惩罚。
“任何受到本章约束的人,除了哨兵或监视,被发现醉酒的人,都应受到军事法庭指示的惩罚。”
元素。
(1)被告人有一定的职责;和
(2)被告人在执勤时被发现醉酒。
说明。
(1)喝醉了。见第35c(6)段。
(2)责任。使用的“责任”意味着军事责任。上级执法人员可合法地要求高级职员或士兵履行的每项职责都是军事职责。在本文的意义内,在实际执行命令时,一名哨所,一名指挥官或一名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官一如既往地执勤,船上的指挥官也是如此。在其他军官或士兵的情况下,“值班”涉及驻军,车站或现场的职责或例行或细节,与这些期间无关,不需要他们履行职责。命令或规章,军官和士兵占据休闲状态,称为“休假”或“自由”。在敌对行动的地区,情况往往使得所有成员都可以被认为是连续的在本文意义上的值班。
同样,当天的官员和警卫或手表的成员在本文所指的整个旅程中都值班。
(3)犯罪性质。被告人在被指控的职责中被发现喝醉是必要的,并且被告在上班前喝醉了这一事实,虽然物质在延长,但不影响有罪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承担责任或完全履行职责,则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款的范围,也不属于那些因自己的职责而被发现醉酒的人。如此缺席。
该条款中包括醉酒时的预期性质,例如被命令等待飞行任务的飞机机组人员,或被命令待命担任警卫职务的士兵。
(4)防御。如果上级当局知道被告人在执行任务时被喝醉,并且此后被告被允许承担这项义务,或者如果醉酒是因药物目的而意外过量造成的,则被告人将有辩护对这种罪行。但见第76段(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