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制于UMCJ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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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军事法典”(UCMJ)第77至134条被称为“惩罚性条款”。也就是说,这些条款涵盖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如果违反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军事法庭的惩罚。但谁实际上受制于这些UCMJ条款的规定?
UCMJ第2条:受本章约束的人员
“统一军法典”(UMCJ)第2条规定,几乎每个人都受该守则条款的约束。
该守则具体说明谁是谁以及谁不受该守则约束,其中包括概述武装部队成员何时受到守则条款的约束以及战争时期等外部因素如何影响谁的主体。第2条内容如下:
第(a)分节。以下人员受本章约束:
(1)武装部队常规部分的成员,包括在入伍期满后等待解雇的成员;从他们集合或接受武装部队时的志愿者;从他们实际入伍到武装部队时的入选者;和其他依照呼召条款或命令服从的人,在武装部队合法地召集或命令进入或执行任务或接受训练的人员。
(2)学员,航空学员和海军陆战队员。
(3)在进行非现役训练时的备用部分成员,但对于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成员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成员仅在联邦服役期间。
(4)有权支付武装部队常规部分的退休成员。
(5)正在接受武装部队住院治疗的后备人员的退休成员。
(6)舰队预备队和舰队海军陆战队预备队成员。
(7)军事法庭判处武装部队监禁的人员。
(8)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公共卫生局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在被派往武装部队服役时。
(9)武装部队羁押的战俘。
(10)战争期间,在野外服役或随武装部队服役的人员。
(11)在美国是或可能是其任何一方或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任何条约或协议的约束下,在美国境外和共同体外服役,雇用或陪同武装部队的人员,丰富的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
(12)在美国是或可能是其任何一方或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任何条约或协议的约束下,在美国使用的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保留或获得的任何区域内的人员,有关秘书的控制权,在美国境外,运河区,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之外。
(b)分节。 任何有能力了解参与武装部队重要性的人的自愿入伍,对于(a)款规定的管辖权目的是有效的,并且从平民到武装部队成员的地位变更应在宣誓就职。
第(c)分节。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武装部队服役的人─
(1)自愿提交军事当局;
(2)在自愿提交军事当局时,符合本标题第504和505节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龄资格;
(3)领取军费或津贴;和
(4)履行军事职责;
(d)小节。
(1)未参加现役的保留部分成员,根据第81条(第15条)或第830条(第30条)就本章所订的罪行而成为法律程序的对象,可被命令有效为了以下目的而非自愿地履行职责:
- (A)根据本标题第832条进行的调查(第32条);
- (B)军事审判;要么
- (C)根据本标题第815条(第15条)进行的非司法惩罚。
(2)根据第(1)款,保留部分的成员不得被命令担任现役职务,但该成员所犯的罪行除外:
- (A)现役;要么
- (B)关于非活动训练,但对于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成员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仅在联邦服役时。
(3)根据第(1)款命令成员担任现役职权的权力,须根据总统订明的规例行使。
(4)只有被授权在武装部队的正常部分召集军事法庭的人才可以根据第(1)款命令一名成员执行现役。
(5)根据第(1)款被命令执勤的成员,除非有关的秘书批准现役令,否则不得:
- (A)被判处监禁;要么
- (B)必须受到惩罚,包括在非活动训练或现役期间以外的任何自由限制(除根据第(l)段命令的现役)。
第(e)分节。 本节的规定受本标题第876(d)(2)节的约束(第76b(d)(2)条。
UCMJ第3条:审判某些人员的管辖权
除了概述谁受制于统一军事法典以及UMCJ的第3条还规定了审判某些军人的管辖权。第3条案文如下:
第(a)分节。 在符合本标题第843条(第43条)的规定下,处于该人受本章规限并且犯有本章所述罪行但以前处于该人受本章约束的地位的人由于该人的原状被终止,因此不能从该章的管辖权中解除对该罪行的适用性。
(b)分节。 根据本标题第843条(第43条)的规定,每个被驱逐出武装部队的人员后来被指控以欺诈手段取得他的解雇,但是经过军事法庭的审判,并且在受到本章规定的逮捕之后在该审判的武装部队的监护下。
在对该指控定罪后,他将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因为在欺诈性解雇之前,本章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审判。
第(c)分节。 任何逃离武装部队的人都不能因为与任何后期服务分离而从本章的管辖权中解脱出来。
(d)小节。 受本章约束的保留部分成员,由于终止现役或非现役义务训练而不能从本章的管辖范围内解除对本章所述的违反本章的行为的责任。现役或非现役训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