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权法如何影响就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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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的“民权法”(公法88-352)禁止在公共设施,政府和就业中不平等地适用选民登记要求和歧视。具体而言,对于雇主而言,在“民权法案”中,第7条保障了就业机会均等。
“民权法”中的其他标题确保了投票权,提供了反对歧视的救济,授权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中的宪法权利等等。
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的民权法案
“民权法”还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旨在“通过行政和司法执行联邦民权法以及通过教育和技术援助促进就业机会均等”。
“随后的立法扩大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作用。今天,根据该计划 美国政府1998-99号手册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残疾或年龄的歧视,包括雇用,晋升,解雇,设定工资,测试,培训,学徒以及所有其他就业条款和条件。种族,肤色,性别,信仰和年龄现在都是受保护的阶级。“
只要雇主不作出任何雇佣决定,即是否根据任何这些受保护的分类进行面谈,雇用,支付,促进,提供机会,纪律或终止雇员的工作,雇主就会遵守这项法律的意图。
防止歧视民权法案
然而,无意识的歧视容易影响任何这些决定。人力资源部门在保护和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确保就业决策不违反本法的精神。
例如,在招聘时,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共享申请人的简历和求职信。工作申请可以揭示一些受保护的因素,应该对人力资源保密。
通过法律和指导的民权法案的细节
EEOC的法律和指导详见美国劳工部:法律和指导。
该行为的相关部分的具体文本供您审查:
“歧视,因为种族,颜色,宗教,性别或民族起源
“SEC.703。(a)雇主的非法雇佣行为─
“(1)因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而未能或拒绝雇用或解雇任何个人,或以其他方式歧视任何个人的补偿,条款,条件或就业特权,或国籍;或
“(2)以任何方式限制,隔离或分类其雇员,以剥夺或倾向剥夺任何个人的就业机会或以其他方式对雇员的身份造成不利影响,因为该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
“(b)职业介绍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而未能或拒绝就业或以其他方式歧视任何个人,或将其归类为非法雇佣行为或根据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来指导任何个人就业。
平等就业机会(EEO)法律规定雇主在某些工作场所歧视雇员或潜在雇员是违法的。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的,是联邦机构,负责“通过行政和司法执行联邦民权法律以及通过教育和技术援助。” EEOC处理有关工作场所歧视的投诉。
虽然州法律可能有所不同,但联邦法律禁止就业歧视:
- 年龄
- 失能
- 民族血统
- 怀孕
- 种族
- 宗教
- 性别或性别
- 性骚扰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还就这些领域做出了决定,例如:
- 同工同酬
- 报复性骚扰索赔
既然您有机会了解1964年民权法案的组成部分,您就可以在工作场所使用和应用这些信息。
免责声明:请注意,所提供的信息虽然具有权威性,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和合法性。该网站由全球受众阅读,就业法律和法规因州而异,各国不同。请寻求法律援助,或州,联邦或国际政府资源的协助,以确保您的法律解释和决定对您的位置是正确的。此信息仅供参考,提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