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法中使用武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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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执法历史与使用武力
- 改变时代,改变气质
- 加大审查力度
- 话语中的断断续续
- 控制权使用中的执法目标
- 客观合理性
- 只是事实
- 合理的选择
- 判断致命的力量情况
- 正当的决定
- 官员和主题因素
- 使用的力量比初看起来更复杂
- 健全的执法需要合理的判断
在刑事司法职业中,也许没有其他领域或行动引起公众的审查,有时甚至是愤怒,而不是使用武力。执法和惩戒干事必须被授权采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控制来开展工作。然而,使用该部队的情况,程度和程度往往是严肃辩论的主题。
执法历史与使用武力
虽然执法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事实上现代警务是我们所知道的,它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社会制度。专业警察的历史不到两个世纪。
在建立常设执法机构之前,公众对于他们担心成为另一个占领军的权力和权力存在很大的关注,因此,整个社会和那些社会之间始终存在轻微的不信任。谁已经发誓服务和保护他们。虽然他们在必要时被授予使用武力的权力,但公众长期以来一直对滥用这种权力持谨慎态度。
尽管如此,在一个更为崎岖不平的时代,需要采取更为粗暴的战术。官员们没有像他们现在那样拥有那么多的武力选择,社会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对严厉的正义感到厌恶。
改变时代,改变气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对犯罪和惩罚以及执法和警察策略的态度也是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开始要求对犯罪采取更温和和有量的反应,而不是暴力。
加大审查力度
随着视频和摄影技术的普及,首先是在电视上,然后在互联网上,这在近代史上更为突出。从罗德尼·金和马文·安德森到安德鲁“不要骂我,兄弟”梅耶和最新的YouTube警察视频,执法和惩教人员已经注意到公众正在观察他们做了什么以及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增加的审查对于保持官员的诚实和揭露那些不是的人来说已经走了很长的路。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注意力,警察,惩教人员和其他犯罪学和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在政策和技术方面取得了进展。此外,法院和刑事司法标准以及邮政委员会已经制定了指导方针,以帮助官员就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武力作出合理的决定。
话语中的断断续续
尽管警察战术和技术发生了这种演变,但公众对执法培训,目标和实践的看法,期望和理解以及警察和惩教人员如何接受实际训练以应对控制情况的使用之间仍然存在脱节。
控制权使用中的执法目标
大多数情况下,当公众对军官使用武力提出质疑时,他们首先会质疑是否有必要使用武力。同样,法院倾向于首先关注任何力量是否合理,然后再提出过度使用武力的话题。
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官员施力时的最终目标。一般而言,目的是实施逮捕并使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尽可能快速和平地得出结论,而不会伤害警察或无辜的公众成员。
显然,最好的结果是一个抵抗主体允许自己被和平逮捕。然而,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官员必须迅速做出决定是否采用武力以及采用何种武力。在决策过程中,嫌疑人的福祉通常是次要问题。
客观合理性
由于这些决定必须迅速做出,因此官员可能无法获得有关受试者在认为必须采取行动之前实际构成的威胁程度的所有信息。在Graham vs. Connor,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客观合理性标准”,以确定武力是否合理。
客观合理性只是询问具有相似培训,知识和经验的合理人员是否会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相同行动。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用了三个因素:受试者是否构成直接威胁,所谓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受试者是否试图逃离或抵抗逮捕企图。在所谓的“格雷厄姆因素”中隐含的问题是,该官员是否有理由行使其逮捕权。
最重要的是,客观合理性标准认识到官员必须快速思考并快速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在决定使用武力时可获得的事实是该官员的判断,而不是事后可能发现的事实。
例如,如果一名军官开枪射击一名威胁他的人并用枪指着他,那么后来证明枪没有装上并不重要。如果警官能够清楚地表明他在事件发生时相信他的生命或其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那么他就会因使用致命武力而被证明是合理的。
只是事实
如果一名官员在他认为是武器的东西实际上是玩具枪,手机,甚至是钱包这一事实后得知,那么判断该行动的标准将来自该官员当时所知道的。官员不需要,往往也无法负担,等待主体扣动扳机或试图在他们做出反应之前刺伤他们。相反,他们必须权衡整体情况,并根据他们目前可获得的事实做出决定。
合理的选择
客观合理性标准还规定,军官不一定限于尽可能少的武力。相反,要求军官只使用属于可能被认为是合理范围的那种力量。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存在一系列可用的力量选项,所有这些都可能是适当的响应。
例如,如果受试者正在战斗并且拒绝逮捕,则官员可以选择使用胡椒喷雾,电子控制装置或诸如关节操纵的动手控制技术以获得顺从性。这些选择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是合理的,尽管公众可能会认为泰瑟枪或胡椒喷雾更具侵入性,而且比手上操作更少。因此,官员的行为不会根据她可能采取的不同方式进行评估,而是根据可能被认为合理的内容进行评估。
判断致命的力量情况
在查看警察致命武力的情况时,这个标准变得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在警察学院教授军官用致命的力量来对抗致命的武力。他们接受过培训并获得技术和策略,以确保他们在轮班结束时将其带回家,并且他们花费大量时间训练使用枪械。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讨论官员使用致命武力时,主体行动的预期结果不一定是死亡。相反,致命的力量被描述为可能导致死亡或巨大身体伤害的行为,其可能包括永久性毁容而不会导致死亡。
使用的武器类型是军官决定使用致命武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对于一名警察来说,致命的力量是致命的力量,无论对象是否挥动刀,斧头,枪或棒球棒。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夺去生命或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相反,为了有理由使用致命的武力,军官必须能够清楚地表明嫌疑人有明显的能力,机会和合理的意图,可能会造成可能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行为。
正当的决定
虽然对执法人员和惩教人员很重要,但在警察使用武力方面,这一标准往往是公众混淆的根源。举个例子,一名官员可能会射杀持刀的嫌疑人。一些公众可能不同意该官员的决定,而是建议他应该使用非致命武器(如泰瑟枪)来解除对象的武装。
虽然泰瑟枪可能是许多可能的选择中的一种,但它可能不是最合理的,或者更可能的是,它可能是许多合理的力量选择之一,因此,鉴于刀具非常能够引起死亡或极大的身体伤害,该官员很可能在使用致命武力时是合理的。
官员和主题因素
评估警官使用武力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警官本人与有关问题的对比。一名身高5英尺2英寸,体重100磅的军官可能有理由对一个身高6英尺2英寸250磅的受试者使用更大的力量,而在类似情况下则比较高,重量更大且可能更强壮的警官使用更大的力量。
使用的力量比初看起来更复杂
所有这一切都表明,通过更正和警察使用武力通常比单个新闻报道或互联网视频最初使它们出现要复杂得多。众所周知,执法职业本质上是危险的工作,而且官员往往处于需要做出即时生死决定的情况。
虽然评估和审查警察的行为是完全正确和适当的,特别是当他们采用控制技术时,在知道导致事故发生的所有事实之前,保留判断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重要的是,仅根据事件发生时官员已知或感知的事实来判断这些决定,而不是事后可能知道的事实。
健全的执法需要合理的判断
同样,在确定是否使用武力以及确切使用何种武力时,官员必须使用合理的判断和尽职调查。公众正确地将其执法人员置于高道德标准之下。因此,官员有责任遵守该标准,并始终为维护生命和财产而采取行动,同时保护和保护无辜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