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瓦格纳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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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的瓦格纳法案,也称为“国家劳动关系法”,保障工人组织和概述工会和管理关系法律框架的权利。除了保护工人外,该法还为集体谈判提供了一个框架。它旨在使商业利益更有可能在不受罢工中断的情况下进行,从而保护企业和经济以及工人。
1935年瓦格纳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
瓦格纳法案定义并禁止五种不公平的劳工行为(其他人自1935年以来一直在增加)。这些包括:
- 干扰,限制或胁迫员工行使其权利(包括加入或组织劳工组织的自由以及集体讨价还价以获得工资或工作条件)
- 控制或干预劳工组织的创建或管理
- 歧视员工以阻止或鼓励对劳工组织的支持
- 歧视(即解雇)根据瓦格纳法案提出指控或作证的雇员
- 拒绝与员工代表集体讨价还价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瓦格纳法案还成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会与管理层的关系。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指定组建和取消工会和举行选举的法律结构。
委员会调查工人,工会代表和雇主指控他们根据瓦格纳法案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它鼓励各方在不经裁决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促进解决争端。
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未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
它监督执行命令,包括在美国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方不遵守董事会决定时。
塔夫脱 - 哈特利法案
1947年,“塔夫脱 - 哈特利法案”对瓦格纳法案进行了修订,对工会的影响提供了一些限制。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权力的平衡已经转移到了工会的有利位置。
该法案规定,如果工会对集体谈判中的代表不满意,工人有权拒绝工会成员并取消工会。该法案还对工会提出要求,包括他们尊重现有合同而不打击并避免二次抵制或打击与雇主做生意的公司。
根据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的规定,工会也被禁止收取过多的会费或启动费,以及“羽毛衬垫”,或导致雇主支付未履行的工作。新法律载有“言论自由条款”,规定观点,论点或意见的表达不得作为不公平劳工行为的证据,不存在报复或承诺利益的威胁。
对代表选举进行了几项重大修改。监管人员被排除在讨价还价单位之外,董事会必须对专业员工,工匠和工厂警卫进行特殊处理,以确定讨价还价单位。
违反联邦法的具体例子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提供以下违反法律的雇主和工会行为的例子。
违反法律的雇主行为举例:
- 如果员工加入或投票参加工会或参与受保护的协同活动,则会使失去工作或福利的员工受到威胁。
- 如果员工选择一个联盟代表他们,则威胁要关闭工厂。
- 向员工询问他们的工会同情或活动情况,这些情况往往会干扰,限制或胁迫员工行使其在该法案下的权利。
- 为员工带来有利的好处,以阻止他们的工会支持。
- 转移,解雇,终止,分配员工更困难的工作任务,或以其他方式惩罚员工,因为他们参与工会或保护协同活动。
- 转移,解雇,终止,分配员工更困难的工作任务,或以其他方式惩罚员工,因为他们提出了不公平的劳务惯例或参与了NLRB进行的调查。
违反法律的劳工组织行为举例:
- 对员工的威胁是,除非他们支持工会,否则他们将失去工作。
- 即使雇员已经支付或者愿意支付合法的启动费和其后的定期费用,也要求雇员暂停,解雇或以其他方式处罚。
- 拒绝处理申诉是因为员工批评了工会官员,或者因为员工在不允许工会保障条款的州内不是工会会员。
- 对有效辞职的员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辞职后参与受保护的协同活动,或者越过非法的纠察线。
- 从事纠察线不当行为,例如威胁,袭击或禁止非罢工者离开雇主的场所。
- 打击与就业条款和条件无关的问题,或强制性地将中立者纳入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