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司法统一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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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谁受制于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UCMJ第二条充分解释了谁属于军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则。
这是快速参考列表:
1 - 现役军人(包括新近宣誓就职)
2 - 军官培训计划中的学员和军官(OCS,ROTC,服务学院)
3 - 军事预备役和国民警卫队
4 - 退休人员
5 - Fleet Reserve / USMC Fleet Reserve的成员
6 - 在军事监狱服刑的人员
7 -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公共卫生服务的成员
8 - 美国羁押中的战俘
9 - 在美国和领土以外海外陪同军人(承包商/国防部文职人员)的人员。
有关更具体的细节,请阅读以下有关“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2条的部分。
属于军事法律制度的人的详细资料
(1)武装部队常规部分的成员,包括在入伍期满后等待解雇的成员;从他们集合或接受武装部队时的志愿者;从他们实际入伍到武装部队时的入选者;和其他依照要求或命令服从的人在合法地召集或命令进入,或在武装部队中执勤或接受训练的人。
(2)学员,航空学员和海军陆战队员。
(3)在进行非在职训练时的后备部分成员,但对于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成员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成员仅在联邦服务中。
(4)有权支付武装部队常规部分的退休成员。
(5)正在接受武装部队住院治疗的后备人员的退休成员。
(6)舰队预备队和舰队海军陆战队预备队成员。
(7)军事法庭判处武装部队监禁的人员。
(8)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公共卫生局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在被派往武装部队服役时。
(9)武装部队羁押的战俘。
(10)在宣战时 或应急行动 ,在该领域服役或随同武装部队的人“
(11)在美国是或可能是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一方的任何条约或协定的约束下,在美国境外和运河区以外服役,雇用或陪同武装部队的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
(12)在美国是或可能是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的一方的任何条约或协议的约束下,受美国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保留或获得使用的区域内的人员受到美国的控制。有关秘书,在美国境外,运河区,波多黎各自由联邦,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之外。
什么是军人服务?
任何有能力了解参与武装部队重要性的人的自愿入伍,对于(a)款规定的管辖权目的是有效的,并且从平民到武装部队成员的地位变更应在服役时生效。征募誓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武装部队服役的人 -
(1)自愿提交军事当局;
(2)在向军事当局自愿提交时,符合本标题第504和505节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龄资格:
(3)领取军费或津贴;和
(4)履行军事职责:在根据有关秘书颁布的法律或规定终止该人的现役服务之前,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预备队详情
(1)任何非现役的保留部分成员,如根据第815条(第15条)或第830条(第30条)就违反本章的罪行而成为法律程序的对象,则可命令其成立非自愿的责任 -
(2)根据第(1)款,保留部分的成员不得被命令执勤,但该成员所犯的罪行除外。
(3)根据第(1)款命令成员担任现役职权的权力,须根据总统订明的规例行使。
(4)只有被授权在武装部队的正常部分召集军事法庭的人才可以根据第(1)款命令一名成员执行现役。
(5)根据第(1)款被命令执勤的成员,除非有关的秘书批准现役令,否则不得─
- (A)根据本标题第832条进行的调查(第32条)
- (B)军事审判;要么
- (C)根据本标题第815条(第15条)的非司法惩罚。
- (A)现役;要么
- (B)关于非活动训练,但对于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成员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仅在联邦服役时。
- (A)被判处监禁;要么
- (B)在非活动训练或现役(非根据第(1)款命令的现役职责除外)期间,必须惩罚对自由的任何限制。